“貪內助”成了貪官的“收錢袋子”“摟錢耙子”,“家族式腐敗”呈現上升趨勢。對此,專家指出,治理這種“一人當官,全家受益;一人貪腐,全家分贓”的“家族式腐敗”沒有靈丹妙藥,權力制衡是根本出路。
  親屬當“二傳手”,曲線貪腐更隱蔽
  從已查處的大要案來看,腐敗官員往往不是孤立的,有的是“夫妻同心”,有的是“上陣父子兵”,更有甚者出現“貪腐一家親”局面。在腐敗官員背後,幾乎很難找出一個完全清白的家庭或家族。家族腐敗現象為何呈常態化?
  北京市丰台區檢察院檢察官韓雪表示,崇尚“當官發財”、“光宗耀祖”觀念的官員不在少數。這些官員或是利用自己的權力、影響力在親屬就業、提拔等方面給予關照,或是為家族成員經商提供便利,甚至讓家人充當權錢交易的掮客。
  “在中國這樣一個親情社會的氛圍下,有好處與家人分享是一種習慣。”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政研究所副所長杜治洲分析認為,如果有親戚朋友請托“辦事”,官員堅持原則不肯幫忙,就容易落下“六親不認”的罵名。
  在一些地區,圍繞著一個實權人物,各個要害部門安插的都是同一家族的人,升官的升官,發財的發財,形成盤根錯節的“好大一棵樹”。“這種‘一人得道雞犬升天’的思維方式,往往會得到理解,認為這是‘舐犢情深’,是‘人之常情’,甚至因此得到效仿和艷羡。反倒是那些講原則守紀律的好幹部卻被誤解為不通情理,遭受冷遇。”韓雪坦言,這才是最令人無法接受的現象。
  “家族式腐敗”通常有哪些表現形式?杜治洲介紹說,這種腐敗一般不是通過直接的行賄受賄來達成的,而是間接地通過配偶、子女獲得好處。還有的利用親屬當“二傳手”,進行曲線貪腐使腐敗行為更顯隱蔽。
   家族腐敗成本低,利益捆綁難取證
  家族極易成為堅實的腐敗利益共同體——這個共同體內部成員之間的信任、信息共享和利益兼容程度最高,腐敗的潛伏期較長,親情捆綁著利益,“一榮俱榮、一損俱損”的意志最為堅固。“家族成員之間沆瀣一氣,訂立攻守同盟,其腐敗行為較難被髮現,調查起來也相對困難。”杜治洲說。
  “家族腐敗案幾乎沒有從內部‘反水’突破的可能性。”韓雪分析稱,正是由於這種親密的血緣親情關係產生的特殊信任,使得“家族式腐敗”的犯罪動機明確、強烈,由此形成的利益鏈條更加堅固、持久,對查辦力量的抵禦也最強大,增加了取證和查處的難度。
  “‘家族式腐敗’完全發生在自己或親人權力管轄範圍之內,無須外人參與,特別容易實施,無須經濟投資和技術準備,常常是‘空手套白狼’,因此成本很低。”杜治洲說,家族腐敗者的動機純粹,腐敗動力大,腐敗目標“宏大”,有時不單單僅為自己謀利,而且還想“造福子孫後代”,所以,他們的涉案金額往往特別巨大,容易對社會、經濟造成破壞性的影響。
   治理無靈丹妙藥,權力制衡是根本出路
  在家族利益與公權力相互交纏的家族腐敗案中,說不清是畸形的“親情”誘惑了權力,還是家人充當了濫用權力的“擋箭牌”。這也許是多數圍觀者對“家族式腐敗”的印象。在韓雪看來,和其他形式的腐敗一樣,“家族式腐敗”仍然是權力濫用、失控,缺乏監督的產物。
  杜治洲表示,治理“家族式腐敗”要從三個方面著手:第一,加大打擊家族腐敗的力度。從嚴懲治,發現一起嚴查一起,形成強大的威懾力。第二,推行家庭財產公開。其實,領導幹部個人財產申報並不能對“家族式腐敗”起到強有力的遏製作用,如果能夠真正落實家庭財產公開制度,接受社會監督,“家族式腐敗”就會難以藏身。第三,建立健全防止利益衝突制度,將制度落到實處,嚴懲違反利益衝突制度的行為。
 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。“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不能少,及時曝光、嚴肅查處才能針對隱秘的‘家族式腐敗’‘對症下藥’。”韓雪建議,可以通過相應的制度規定,要求領導幹部按照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約束配偶子女、身邊工作人員。不僅要完善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,把住房、投資、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,還要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(境)外的“裸官”的管理。
  “治理‘家族式腐敗’沒有靈丹妙藥。”杜治洲說,事實上,所有的腐敗都是權力不受制約和監督的結果,“家族式腐敗”也不例外。“將官員的權力進行有效分解、制衡,並接受專門的監督機關、媒體和公眾的廣泛監督,這才是治理‘家族式腐敗’的根本出路。”  (原標題:評論:拿什麼治理“家族式腐敗”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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